熱門資訊
各類滅火器的報廢時間、報廢情形和報廢規定
發布時間 : 2017-02-07 11:06:55
作者 : 網站制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滅火器維修與報廢規程》(GA95-2007)第7條之規定,滅火器在以下情形必須報廢:
7.1 滅火器從出廠日期算起,達到如下年限的,必須報廢:
a)水基型滅火器——6年;
b)干粉滅火器——10年;
c)潔凈氣體滅火器——10年;
d)二氧化碳滅火器和貯氣瓶——12年;
7.2 檢查發現滅火器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報廢:
a)筒體、器頭按8.2.1、8.2.2進行水壓試驗不合格的;
b)二氧化碳滅火器的鋼瓶按8.2.4進行殘余變形率測試不合格的;
c)筒體嚴重銹蝕(漆皮大面積脫落, 銹蝕面積大于筒體總面積的三分之一,表面產生凹坑者)或連接部位、筒底嚴重銹蝕的;
d)筒體嚴重變形的;
e)筒體、器頭有錫焊、銅焊或補綴等修補痕跡的;
f)筒體、器頭(不含提、壓把)的螺紋受損、失效的;
g)筒體與器頭非螺紋連接的滅火器;
h)器頭存在裂紋、無泄壓結構等缺陷的;
i)水基型滅火器筒體內部的防腐層失效的;
j)沒有間歇噴射機構的手提式滅火器;
k)筒體為平底等結構不合理的滅火器;
l)沒有生產廠名稱和出廠年月的(含銘牌脫落,或雖有銘牌,但已看不清生產廠名稱;出廠年月鋼印無法識別的);
m)被火燒過的滅火器;
n)按GA 402的規定應予報廢的1211滅火器;
o)不符合消防產品市場準入制度的滅火器;
p)按--或有關部門規定應予報廢的滅火器。
7.3 報廢滅火器或貯氣瓶,必須在確認內部無壓力的情況下,對滅火器筒體或貯氣瓶進行打孔、壓扁或鋸切,報廢情應有記錄,并通知送修單位。
上一條: 66張閥門結構動畫,種類、工作原理薈萃 下一條: 冬季防火常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