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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公安消防總隊:對消防工作過錯將追究責任
發布時間 : 2017-03-09 12:06:42
作者 : 網站制作
日前出臺的《寧夏公安消防總隊火災防控工作過錯責任追究規定》,明確了工作過錯責任追究等內容。
《規定》明確,因工作失職等原因,造成轄區發生亡人火災事故,且造成損失或不良影響的,對責任人按有關規定處理;因執法過錯導致發生亡人火災事故的,對有關責任人員和單位追究執法過錯責任;因履行職責不到位、工作過失等原因導致發生較大以上亡人火災事故的相關責任人和單位,實行一票否決,并依法依規處理;對失火案和消防責任事故案有案不立,或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的,一經發現,經查實后依法依規對相關責任人和單位予以處理。
針對近年來小火亡人事故時有發生的實際,《規定》要求:縣(區)年度亡人火災事故較上年度增加的,消防支隊須向消防總隊書面說明情況,并在全區進行通報;縣(區)年度火災事故亡人數較上年度增加2人以上,或一個季度內連續發生亡人火災事故的,取消縣(區)消防大隊評先評優資格。同時,對“九小場所”或居民住宅區發生小火亡人事故的,啟動責任倒查機制,所在地消防機構將提請本級公安機關對責任民警實行責任倒查,督促鄉鎮(街道)對網格員實行責任倒查;對物業服務企業未依法履行工作職責發生亡人火災事故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記者 楊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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